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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交警破获无牌电动车肇事逃逸案

来源: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1

  

  “真的很感谢你们,如果没有你们,肇事者将会逍遥法外,是你们为我们家讨回了公道……”。

  4月16日,事故当事人家属将一面印有“帅就算了,还靠谱”的锦旗送到了东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刘佳明、李赫岩的手中,对两位办案民警锲而不舍、执法为民的工作表示感谢。

  4月10日10时20分许,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群众报警,称在东丰县南屯基镇北屯基村四组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两辆二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接警后,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刘佳明、李赫岩,辅警辛鸿浩快速抵达现场,并对周边目击群众进行走访调查,查看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轨迹追踪。

  民警对现场视频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比对后,锁定了肇事人和肇事车辆。但因监控人像清晰度不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给办案民警侦破案件带来一定难度。

  为了能尽快找到肇事司机,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办案民警克服种种困难,通过走访当地群众、住户,调取周边路段监控等方式展开调查,最终在东丰县二百货商圈附近将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当场查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吉林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停车、报警、保护现场、配合调查,不要心存侥幸逃逸,否则等来的定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zakb/202404/t20240430_8903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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