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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1

  粤民发〔2024〕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按照2024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主要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量化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统计局地方调查队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2024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二、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已高于调整后最低标准的地市,调整幅度由各市结合本地财政可承受能力研究确定;低于最低标准的地市,必须达到最低标准。

  三、统筹兼顾加强有效衔接。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

  附件: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广东省民政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类别

  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适用地区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一类

  1206

  925

  721

  广州市、深圳市

  二类

  1073

  748

  627

  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

  三类

  932

  698

  528

  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

  四类

  860

  645

  678

  334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4416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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