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调动人民调解员主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据介绍,我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于2010年6月3日制定,2021年12月1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4月15日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以表格简化案补卷宗材料为基层减负增效,规范调解案卷制作标准,提升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
《管理办法》提出,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原则。人民调解案件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办理结果、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评价等综合因素确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照以案定补、以质定补、以量定补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
人民调解案件的补贴按照“调解成功,达成协议,一案一卷,资料完善,以案定补”予以实施。对符合基本要求的案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类。人民调解案件评定及检查采取评查案卷;走访、座谈或者书面问卷等形式,向当事人以及法院、仲裁等有关单位、机构、个人征求对调解员的意见;向当事人及委托、委派单位(部门)查询、了解办案情况等方法进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实行分级承担、分级补贴。
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监督指导各市、县(市、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凡人民调解案卷初审不严格、不认真的,责令调委会、司法所整改,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对相关司法所进行通报。凡有虚报调解案件数等行为,除取消该案件补贴经费外,由调委会解聘该调解员,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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