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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境外逃犯被江西警方成功劝投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近日

  九江警方成功规劝

  5名滞留缅北逃犯

  胡某冬、孙某闽、丁某华

  曹某新、曹某兵

  回国投案自首

  为“春雷行动”增添战果

  

  胡某冬等5人

  2024年因涉嫌偷越国(边)境

  被修水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五人分别于2019年至2020年间

  潜逃至缅甸勐能

  针对此情况

  修水县公安局

  积极开展辖区滞留缅北人员劝返工作

  多次到其家中走访

  了解滞留人员基本情况

  向其家属普及国家打击治理偷越国(边)境

  和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

  向家属讲明政策

  消除其家属思想顾虑

  经民警耐心劝导

  滞留缅北人员家属表示

  愿意全力配合公安劝返家人

  

  在修水县公安局等

  各方力量的不懈努力下

  2024年4月

  胡某冬等5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九江警方正告非法滞留境外人员

  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

  尽快回国投案自首

  滞留境外人员家属

  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劝告家人尽快回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417/2024041756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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