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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毁林建车场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男子为谋私利擅自毁林建车场,造成林地种植条件毁坏严重。近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在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被告人黄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植被恢复费,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守护生态公益林。

  2022年6月,黄某为建停车场,在未办理林业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弃土运至漳平市西园镇某山场堆放,并雇用他人开铲车整平山场,造成大面积林地被破坏。经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共10.34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10.31亩,黄某应赔偿植被恢复费36405元、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费334387.84元。

  围绕鉴定意见书,2024年1月,漳平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进行释法答疑,有关人员评议后均一致认可评定结果。3月26日,漳平市检察院以黄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黄某赔偿受损森林资源植被恢复费用与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费用共计37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本案中,黄某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毁坏生态公益林面积10.31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黄某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态公益林原有植被损坏,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有需要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当事人必须向林业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核准批复。保护农用地,人人有责,要做守法公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勿触碰法律红线。(漳平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15/41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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