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王某在村部对面经营一商店,我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王某店面门前路过时,恰逢王某从商店门口向外倒泼污水,路边的一条狗被泼到,受惊吓乱窜,撞到我的电动自行车前轮,我因此摔倒受伤。狗的主人无法查明。请问,我应该向谁主张民事责任赔偿?
【解答】
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先生,您好!这是一起因第三人行为致使无饲养人或不能证明饲养人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虽然肇事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您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无法查明肇事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那么以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显然缺乏事实基础。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由于疏忽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您的损害与王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王某存在过错,王某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邱玉香 钟兰香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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