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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从“面红耳赤”到“握手言和”的庭审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三年了,我的心头事终于解决了,感谢法官!”“我也没有‘官司’烦恼了,谢谢法官!”一次开庭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围着天长市人民法院秦栏法庭承办法官说着纠纷解决后的喜悦,完全没有了开庭前的愁眉锁眼。这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追溯纠纷的起源,还要从一场交通事故说起。

  2020年12月15日,徐某驾驶汽车,在天长市某路段与瞿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瞿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负全责,瞿某无责。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当日瞿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徐某为瞿某垫付医药费等费用。2021年1月15日,徐某与瞿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徐某自愿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瞿某根据事故的责任向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或诉讼,所得款项的多少与徐某无关。徐某配合瞿某理赔或者诉讼所需的相关材料。徐某先期所垫付的所有款项,瞿某在保险理赔到位后返还徐某。此后,瞿某向该院起诉保险公司与徐某。2022年4月20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徐某未到庭,瞿某自认事故发生后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2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瞿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80252元;瞿某收到上述赔偿款当日,返还徐某垫付费用20000元。

  徐某认为瞿某在开庭时对于其垫付费用部分未如实陈述,自己于2020年12月15日、17日、18日、26日,分别为瞿某垫付医药费等费用5240.7元、2000元、21000元、10000元,合计38240.7元,并非20000元。瞿某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仅向其返还20000元垫付款,剩余垫付款未返还。故徐某向该院提起了18240.7元的追偿权诉讼。

  该院秦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你当时没有去开庭,我印象里你就是垫了2万,我又没有说谎。”“可实际情况就是我垫了3万多,你不能不讲道理啊。”一开始双方当事人争得面红耳赤,承办法官极力稳住双方情绪,抓住本案的矛盾焦点——徐某垫付费数额。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仔细进行对账,经过一笔笔费用账单的出示与质证,最终确认徐某为瞿某垫付医药费等费用38240.7元,瞿某还需向徐某返还18240.7元。“当时你未去开庭,导致垫付费的账未对清,现在再次起诉开庭,也是无形中给瞿某增加了负担,你看能否在瞿某的返还款上让一点?”法官尽力做徐某思想工作,最终徐某作出让步,同意瞿某返还15000元即可。

  “徐某已经作出让步,你也确实要返还他剩余垫付费,你尽早还给他也能尽快摆脱官司缠身。”法官向瞿某解释。“好,15000元我现在就可以还给他,还请法官给我作个见证,之后我们再没有其他钱款纠纷了。”得到法官的肯定后,瞿某当场向徐某转账1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一起矛盾纠纷就这样在庭审中得到了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将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需要明确的是,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席判决完全相同。该案的引发,就是曾经作为被告的徐某怠于出庭应诉,结果等到判决后,又来讨要自己的权益。司法实践中被告不出庭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有的被告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应诉,案件就无法继续审理,这是极端错误的想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出席庭审活动,如因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开庭。诉讼行为并非儿戏,“放鸽子”“撂挑子”都需承担相应责任。(通讯员 陆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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