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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有变化,怎么办?放宽心,这场通报会助您从容面对!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以著作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可行?大股东决议缩短出资期限,小股东该如何应对?简易注销时股东承诺公司无债,是否就可“高枕无忧”?新公司法实施在即,股东、公司该如何调整适应?

  

  4月18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与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围绕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对公司、股东产生的影响,总结2021年至2023年间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并精选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新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股东出资,在公司决议、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等方面也将产生“连锁反应”。2021年至2023年,北京三中院共审结相关二审案件1308件,其中因股权转让和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占比超过70%,并且因股东逃废债务、公司违法减资、违法清算注销所引发的债权人维权案件出现明显增幅。

  风险管理是关乎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议题,北京三中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表示,在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发生变化后,公司、股东应当重点关注股东出资、股东合作、公司决策、“董监高”履职以及清算退出等六大风险,建议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在加强对新公司法学习的同时,也要相应的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围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调整适应新公司法举措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北京三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巴晶焱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并对公司减资时,股东对公司是否通知已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及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作出不实承诺的股东对公司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作了重点提示。

  会上,北京三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田媛与参会人员对当前公司、股东比较关注的公司减资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等问题进行了现场互动。

  代表点评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通州区工商联主席赵静

  自新公司法颁布以来,我们通州区工商联和民营企业都十分关注新修订的内容。三中院加强纠纷源头治理,以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规定的变化为切入点,着眼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对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以及清算注销等实务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尤其是在以案释法的同时,结合当前公司法和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后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重点提示,既“解渴”又解惑,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能够有效帮助我们民营企业、企业家及时适应新法规定,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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