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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最高院意见发布当日,桑植法院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天,桑植县人民法院适用该《意见》,就朱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发出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针对朱某某的不当行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塑造了孩子的性格和行为习惯,也影响着孩子的学识、社交礼仪和道德观念。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父母怠于关心、关注未成年人,漠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等道路。

  

  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

  

  

  

  基本案情

  女子朱某某与男子向某某2015年11月通过微信聊天相识,2016年1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生育一女,取名向某1。朱某某与向某某相识前生育一子(现年10岁)。2019年9月26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将该子户籍与向某某登记在一起,取名向某2,并将向某2送至桑植县某小学就读。

  

  庭审现场

  2023年2月,朱某某以与向某某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4月,朱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自2023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向某1一直由向某某直接抚养,朱某某极少与向某1联系,且朱某某2023年暑假将向某2从桑植带至浙江某地,在2023年9月开学后未将向某2送回桑植县某小学继续就读,也未安排向某2在浙江就读小学或以其他形式完成相应学业。朱某某上班期间,向某2或自己一人在家,或由朱某某带至务工地让其自行玩耍。

  朱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向某2的受教育权利,也未尽到关心、爱护向某1的义务,故桑植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意见》等规定向朱某某发出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及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朱某某于2024年4月15日在桑植县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对朱某某的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桑植县人民法院结合《意见》,帮助、教育和引导朱某某明确责任、履行责任。朱某某在阅读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及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表示尽快安排向某2就读,同时表示会对向某1更加关心,不会因为与向某某之间的矛盾而忽视向某1。

  法官说法

  父母不仅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是孩子建立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引路人。家庭教育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影响到孩子能否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家庭教育的缺失严重者可能会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案中,朱某某忽视向某1,同时让年仅10岁的向某2处于辍学状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更是侵害了向某2受教育的合法权利。“父母养其子而不教,是不爱其子也。”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及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督促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14.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示”内容。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8/51/13738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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