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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人要兼顾“温度”“力度”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明确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这份《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示”内容,从模板来看,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缺失父母的关心关爱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带来影响等等。虽然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贵在提醒人们,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谨慎,离婚后也要当好合格父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良苦用心值得肯定。其中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的关注,充分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不得不提,《意见》出台的一大背景就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尤其令人痛心的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不断上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意见》从离婚案这一具体情境出发,有助于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提升责任意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进而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前移,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对于一个或将分崩离析的家庭而言,过好未成年子女教育这一关并不容易。主动向广大父母发出提示,体现出“能动司法”的理念,无疑是一个积极的开端,彰显出司法为民的温情与关怀。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非一时一事的课题,如何在当下提醒、预防的同时,做好长期的规范和监督,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后续的保障、救济能否跟上,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提示的执行效果如何。无论离婚与否,父母不能当“甩手掌柜”不仅应该成为社会共识,而且需要以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有力举措明确底线、筑牢“防线”。

  《意见》提出,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不禁让人联想到一直备受关注的家庭教育指导令。2022年1月起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此后《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条件和制发程序,但受家庭教育属于“家事”的观念依旧根深蒂固、面对家庭教育这一新工作领域准备不足等种种原因影响,家庭教育指导令履行效果还有一定提升空间。

  现实表明,“软提醒”一旦离开了与之相衔接的“硬约束”,很容易流于形式。随着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我们乐见传统观念正在发生改变,也期待各方能做好衔接、形成联动,使每个环节、每个相关单位都尽到相应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切实把督促、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407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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