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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络博主照片卖货是否侵权?江门鹤山法院判了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3

  网络流量时代,不少商家为提高店铺热度、增加商品吸引力,在公开网站上下载知名博主的照片用于商品宣传或售卖,而这往往未经照片本人允许,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江门鹤山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陈女士是一名时尚博主,主要从事美妆分享、商业拍摄等活动,常常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其本人肖像照片。一天,陈女士浏览网店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某装饰网店商家制作成定制画用于销售,她认为该商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诉至鹤山法院。被告张某则辩称,其将照片印刷制作成定制画用于销售的行为不存在恶意,且涉案的陈女士肖像照片是从图片素材网站上下载的,是网络公开信息,不涉及陈女士任何隐私照片,对她的权利并未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因此认为这并不构成侵权。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未经原告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网店公开销售印有陈某肖像的定制画,并添加私密敏感文字描述,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害陈某肖像权,删除其网络店铺使用陈某肖像照片的侵权链接,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本案中,商家未经网络博主同意,使用其本人肖像照片销售商品,即便是从公开的素材网下载的照片无关隐私,其行为仍构成侵权。

  鹤山法院法官提醒:个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没有盈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侵害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6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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