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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三年、转账60多万,分手后能全要回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3

  恋爱到同居到分手,近三年的时间,本以为是“ 好聚好散”,谁想到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他转账的60多万元,这笔钱该不该还?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甄俊(化名)与郝美(化名)从2020年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且同居的三年里,双方有着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互有转账。后双方发生争执,甄俊于2023年7月发现被郝美微信“拉黑”,双方恋爱关系结束。

  2023年10月,甄俊以未达成结婚目的、郝美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郝美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甄俊向其转账的61.4万余元及利息。

  郝美辩称,61.4万元转账系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馈赠、合作、补偿等多种法律关系,并非不当得利。且郝美举证证明在恋爱关系期间,自己向甄俊共转账42.6万余元,并负担双方共同生活的房租等消费开支。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包含强烈感情因素的赠与。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一方主张返还财产的情况下,不能仅仅考虑给付财产的数额,应本着善良愿望、诚实守信等法律原则,结合钱款用途、交往时间、双方的经济能力与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中,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郝美存在向甄俊转账的情形,郝美亦举证证明甄俊向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甄俊在郝美工作处消费、甄俊对郝美的补偿等,而甄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郝美转账系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单次数额较大转账的特定用途。甄俊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因交往所需进行的多次转账行为,郝美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应依法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综上,南山法院认为甄俊向郝美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甄俊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不当得利系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钱款往来,结合双方陈述以及证据,案涉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的性质有多种可能,如表达爱意的赠与、彩礼、共同生活消费费用、借款等,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一般的小额钱款财物,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通常应视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无需返还。而对于大额钱款财物,若不存在特定条件或目的,则不应被视为一般赠与,应予以返还。特别是当钱款被定性为彩礼时,若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当然,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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