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妻子整理丈夫遗物意外发现转账记录!另一女子浮出水面…

来源:龙江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3

  基本案情

  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在整理其丈夫手机等遗物时,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丈夫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并向被告通过赠送、支付、转账共计65笔数额高达9万多元的共同财产。原告在发现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丈夫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向被告赠与、转账、支付的不当得利。被告抗辩,上述款项系原告丈夫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被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且为全部无效。被告取得赠与的款项主观上并非善意,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并对被告的不当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以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4/01/content_898037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