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在晚上下班回家途中,驾驶摩托车撞到了正在修建中的某公路路段的土堆上,导致其受伤住院。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该公路的建设单位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积极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未调解成功。为避免久调不决,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开庭审理,根据在案证据确定了责任比例,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10万余元。收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对判决结果满意。被告某公司表示一定主动履行义务,及时支付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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