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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代位析产了解一下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3

  网络上常有这样的报道,一些债务人对外拖欠了巨额债务,但却仍和其家人居住在大房子里,一查才知,房产是登记在其配偶或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能用于偿还债务吗?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2023年3月,经城厢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尚欠李某借款57.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因陈某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初,李某无意间发现陈某的配偶林某和子女陈小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对该房产享有25%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陈某享有合法债权,执行中因陈某无可执行财产及案涉房产尚未析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案涉房产未登记在陈某名下,但该房产系在陈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的,且陈小某在购买该房产时年龄尚不足20周岁,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产的贷款均是由其支付的。结合《不动产权证书》中关于林某占50%份额的记载,法院认定案涉房产50%的份额为陈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陈某和林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对案涉财产的权属有作特别的约定或其他法定享有不同份额的情形,故二人对案涉房产各自享有25%的份额。

  法官说法: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共有财产盘根错节等不利执行的情形。2020年12月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新增加的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成为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问题的手段之一。

  本案中,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和子女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以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依法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债务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方式,也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了新思路。(黄凤)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12/4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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