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父母分居但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不共同生活一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3

  

  父母分居但未离婚期间,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向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主张应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案情回顾

  2011年,秦某与殷某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生育一女秦小某。后秦某与殷某感情破裂,2020年4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秦某与殷某彼此财产独立,由秦某抚养秦小某。2023年2月,秦某与殷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秦小某由秦某抚养,殷某每月向秦小某支付抚养费2800元直至秦小某年满18周岁。2023年5月,秦小某诉至法院,主张殷某支付分居期间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对秦小某的抚养费,每月按4000元计算。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殷某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才需支付抚养费,而殷某在分居期间给孩子购买大量的零食、玩具、衣物,其履行了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2020年5月至 2023年2月期间,殷某与秦某分居,双方分居期间经济相互独立,而秦小某随秦某生活,秦小某要求殷某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金额,根据殷某的收入情况、分居期间秦小某的消费水平并结合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酌情确定为2800元/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殷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对秦小某的抚养费,每月按2800元计算。殷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系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生活,离婚后是否有权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必需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本案中,秦小某父母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收入相对独立,由各自支配和控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际并未承担抚养费,故秦小某有权要求殷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金额的确定。本案中,秦小某在父母分居期间和离婚后的花费没有显著变化,殷某的收入水平也没有变动,法院按照生效离婚判决所确定的每月2800元抚养费的标准具有合理性。

  【法官提示】

  1.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探望子女,为子女支付娱乐、学习等费用,可以抵扣抚养费吗?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有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作用。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探望子女,为子女支付娱乐、学习等费用,经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一致,可以抵扣抚养费。

  2.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4/t20240408_166407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