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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获偿职业伤害保障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3

  

  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外卖骑手在送餐中受伤获偿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案件。

  张先生通过手机软件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骑手,每天在平台接单派送,平台企业为张先生缴纳了职业伤害保障费。一天下午,张先生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张先生所受伤害为职业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先生构成伤残八级。事发后,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向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余元。平台企业向张先生支付了5000余元的生活保障费。

  因赔偿项目、金额等方面,张先生与平台企业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遂诉至法院。

  张先生称,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平台企业应按工伤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平台企业则认为,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与张先生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张先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职业伤害而非工伤,公司已经按照职业伤害保障要求支付了生活保障费,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并未被认定为工伤,他主张工伤项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缺乏依据;张先生被认定为职业伤害,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由平台企业支付生活保障费而非停工留薪期工资,平台企业支付张先生的生活保障费计算天数有误,经核算应补足差额。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平台企业补足张先生生活保障费差额800余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就业群体创设的新型保障制度。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平台企业应在每笔订单中为新业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同一事故伤害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本案中,平台企业为张先生缴纳了职业伤害保障费,并为张先生申请了职业伤害确认,故张先生应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非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新业态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职业伤害保障。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新业态若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遇事故伤害,可通过手机APP进行“一键报案”,保存就医票据,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伤害认定和致残等级鉴定,方便快捷地享受职业伤害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4/t20240410_1664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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