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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近况聚焦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2

  

  记者   黄   瑶

  访谈嘉宾

  任新华

  江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

  米  建

  贵州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人

  宋亚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处处长

  曾泓钧

  湖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副处长

  黄云龙

  福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一级主任科员

  记者:

  推进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目前做了哪些工作,有什么进展?

  任新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养老服务保障的重要对象,照护服务是他们最突出的急难愁盼问题。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3年1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和救助额度,完善了工作流程,并对承接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我省建立了民政、财政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以及民政部门内部的养老服务、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条线的协同机制,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2024年,省级财政新增安排6500万元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了2024年省政府10件重点民生实事之一,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高位推进。根据安排,今年1—3月为筹备阶段,各地细化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3月底前完成符合救助条件并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4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救助对象补助发放;5—12月动态收住或调整救助对象。目前,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已入住养老机构。

  宋亚东:2023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通知》,随即对全区3万余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加强与老人及家属对接。今年3月底,首批经过评估确定完全失能的有意愿入住机构的131名老年人全部纳入集中照护范围,计划到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7月底前,力争全区评估完全失能且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都能获得机构集中专业照护服务,实现“供养一人、解困一家”。

  曾泓钧:民政部召开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部署会议以后,湖北省认真研究,迅速行动,2023年11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总体目标、工作内容、资金分配和工作要求,为切实开展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奠定了基础。随即,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的通知》,第一时间将中央救助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地。各市(州)及县(市、区)民政部门迅速行动,目前11个市(州)民政部门已经出台了工作方案和具体举措。

  黄云龙:结合地方实际,福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施救助。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救助资金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求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县级民政部门在确定救助对象上承担审核把关责任,并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记者:

  《通知》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的服务条件进行了规定,民政部门如何选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有什么要求和激励措施?

  记者:

  《通知》明确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救助额度、加大宣传力度,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愿住尽住”?

  任新华:为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政策的衔接,落实分层分类、梯度救助的原则,我省文件明确: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并确保救助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的95%。

  为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我省各地民政部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条线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初步摸底,并上门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找人”。同时采取社区(村)宣传栏、宣传手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向低保对象宣讲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针对一些经济困难老年人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情况,有针对性做好老年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集中照护既可以让老年人生活更有质量,也可以减轻家庭照护负担,促进生产增收,改善家庭生活状况。

  米建:在确定救助标准方面,我省每个县(区)已明确规定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各地在确定当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住费用标准时,只要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总和即可。我们强化部门联动实行“政策找人”,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中低保失能老年人数据情况,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探访关爱等措施,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主动发现符合条件老年人,实现“愿住尽住”。此外,在宣传动员方面加大力度,借助乡镇、村(社区)力量上门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家庭进行面对面反复讲解,确保宣传无死角、无遗漏。通过播放养老机构服务视频、图片等,展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消除老年人入住疑虑,增强老年人入住意愿。省级通知印发后,民政厅通过官方微信、网站等进行宣传和政策解读。

  宋亚东:我们一方面聚焦实际需求,突出“调研+布局”,指导各市、县(区)摸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情况,了解家庭失能照护困境,走访城乡低保、高龄低收入等困难老年人中的失能对象;对每月发放老年人费用进行核实,确定老年人的低保标准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各项政策保障情况,核定老年人的救助费用,突出政府兜底保障,切实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住得起。另一方面聚焦政策宣传,突出“面对面+点对点”,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宣传报道项目情况;指导基层力量对全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进行拉网式摸排,入户面对面宣传救助政策,发放宣传单页;各市、县(区)组织工作人员对潜在人群进行点对点宣传,解答入住养老机构得到的照护益处和具体政策;用政策“拉单子”+入户“铁脚板”相结合的形式找人,提高困难群众对养老救助政策的知晓度,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

  曾泓钧:各地民政、财政部门通过新闻、报刊、公众号等方式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发动社区(村)主动排查辖区低保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解决。另外,省民政厅正在牵头搭建省养老服务平台,平台将有效整合公安、卫健、人社等部门数据资源,实现老年人服务业务线上办理,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将作为一项重要业务纳入该平台,未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将更加便捷快速享受到相关服务,真正实现“政策找人”、智慧便民。

  记者:

  监管是保证服务质量和提高救助效率的重要手段,所在地民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任新华:一是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每月核实救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进行救助资金调整或停发救助资金。二是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绩效考核要求和最高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障等有关事项。三是加强绩效考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设定绩效调节系数,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补助资金挂钩。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米建:一是开展日常检查核查。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范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开展核查。救助对象入住后,要做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在民政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填报。二是开展日常监测。省民政厅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进行全天候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养老服务工作情况。三是开展绩效考核。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绩效考核协议,并结合日常检查、入住对象满意度、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成养老机构开展全方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涉及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的要及时取消收住资格,并按照《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涉及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曾泓钧:一是加强工作指导。民政、财政部门履行牵头责任,加强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省、市两级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二是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省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各地财政、民政部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纳入养老机构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同时,省民政厅将在年度考核评估中对相应项目进行扣分。

  黄云龙:目前,福建省在工作指导过程中不断强化监管。根据相关要求,民政厅每年将组织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对不少于15%的县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设区市民政局要对不少于30%的县进行随机抽查。

  

  


原文链接:https://mzt.guizhou.gov.cn/xwzx/mzyw/202404/t20240411_84191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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