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31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条例》,是我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条例》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对于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助力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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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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