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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否拒赔?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近年来,网约车、顺风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新选择,很多私家车车主也会在顺风车平台接单。然而在这背后隐藏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私家车跑顺风车,是否改变了车辆的运营性质?近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非营运”性质为由拒赔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赖某在广佛高速上驾驶小型轿车,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案外人陈某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赖某承担此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赖某车上搭载了三名“哈啰”顺风车乘客。事故发生后,案外人陈某向其所投保的A保险公司请求先行赔付小型轿车损失费用26609元。因赖某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00万元),但B保险公司以“赖某擅自改变用途和车辆性质”为由拒绝赔付。故A保险公司将赖某与B保险公司诉至清城法院。

  裁判结果

  经清城法院查实,赖某并无驾驶该车辆长期从事营运,仅偶尔长途出行才搭载顺路的乘客,故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综合考虑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赖某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B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赖某使用涉案车辆超出顺风车合理行程并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引起事故,故B保险公司不能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因保险限额足以赔偿损失,故赖某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清远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明确将拼车、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虽然私家车用于顺路搭乘乘客收取费用,但有偿搭乘费用主要目的在于分摊出行成本,与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经常性有偿性的职业营运行为有所不同,对搭乘顺风车是否构成营运活动,应根据其从事搭乘顺风车活动的频率、费用收取情况并结合相关政策综合评定。

  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型出行方式,在缓解交通堵塞、建设绿色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贡献。若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则会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和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在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之前,应与保险公司进行告知与协商。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顺风车这类型的车辆开发相应产品,以区分家庭用车、顺风车与专车、快车等网约车,这样既给了顺风车以应有的避险空间,同时也更好分摊了风险的责任,显得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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