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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非法经营调味电子烟案件提起公诉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近年来,电子烟因外形小巧时尚和口味丰富,逐渐得到许多年轻人的青睐,也让许多人误认为电子烟不是烟,殊不知生产、销售电子烟也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无证生产、销售电子烟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江门鹤山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非法经营调味电子烟案件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2022年底开始,犯罪嫌疑人顾某、罗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广东省、湖南省设立电子烟生产窝点,非法生产、销售调味电子烟,同时将电子烟外包给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等多人,在鹤山市等多处非法生产调味电子烟,生产的电子烟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600多万元。经鉴定,公安机关在各生产窝点缴获的一次性调味电子烟、烟弹,均为伪劣电子烟、烟弹。

  鹤山市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涉案2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该案是我国《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以来,鹤山市办理的首宗涉非法经营非国标调味电子烟的案件,也是近年来鹤山市破获的涉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的案件。

  以案释法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2021年11月1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对在中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你又知道多少?

  什么是电子烟?

  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

  经营电子烟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从事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交易电子烟应通过什么渠道?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可以买卖水果味电子烟吗?

  不可以。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未成年人可以吸食电子烟吗?

  不可以。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检察官提醒

  电子烟监管已正式进入法治化轨道,未获许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电子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

  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商家,必须严格依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守法合规经营,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子烟,不要一味追求口感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调味电子烟,同时在市场上发现销售调味电子烟的,切勿购买和吸食,并及时向烟草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6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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