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定西渭源法院:销售含毒品成分的“减肥药”牟利,二被告人获刑

来源: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近日,定西市渭源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予以没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3年2月28日,渭源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快递公司有一涉毒包裹,内含减肥药30包,遂顺藤摸瓜将出售人刘某及邮寄人黄某抓获,并在黄某住所查获减肥药60468粒,后公安机关将涉案减肥药依法扣押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减肥药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等毒品成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刘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是爱美人士永恒的话题,近几年,打着“不节食不运动、减肥见效快”的口号,名目繁多的减肥药受到了众人青睐,但也成为黑心商家牟取暴利的工具。本案被告人抓住减肥者想轻松瘦身的心理需求,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掺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的“减肥药”,该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网友:减肥瘦身需谨慎,保持理智是首位;借助外力不可取,少吃多动是关键;以瘦为美虽潮流,身体健康最重要。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390310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