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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安公布3起森林草原火情典型案例

来源: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清明节,正是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期,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提升火案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震慑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月13日,祁连山西营河自然保护站东滩资源管护站大柏树沟一带发生森林火情。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当日在林内吸烟,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地上,导致火灾发生,造成林内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3月29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并处罚款40124元。

  

  案例二:

  2月13日,临夏州康乐县苏集镇苏集村水沟梁(同家沟阳洼山)山坡发生火情。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于当日上坟祭祀时不慎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周边树木不同程度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

  

  案例三:

  3月21日,天祝县华藏寺镇德吉苑一区北侧发生火情。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当日上坟祭祀时不慎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周边树木和一处废品收购站彩钢棚,以及一辆货车不同程度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投案自首,此案已侦查终结。

  

  清明节,回乡祭扫、焚香烧纸等活动频繁,发生火灾的因素增多,甘肃公安温馨提示:

  

  1.祭祀祭扫尽量不动用明火,特别是在山林、草原动火,严禁在大风天进行明火祭祀活动,点烛、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尽量选择网络祭扫、植树献花、丝带寄哀思、踏青遥祭等无烟火文明祭祀祭扫方式,表达对亲人、先烈的思念。

  

  2.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有关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吸烟、烧烤、野炊,不私自组织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等农事用火。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擅自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3.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19或12119,为扑救火灾争取宝贵时间。请大家始终牢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不得擅自参与扑火行动。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3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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