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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泄愤划伤8辆车 男子被判寻衅滋事罪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酒后泄愤划伤了8辆汽车,最终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车子好好地停在小区里,却接连被划了两次,太气人了!”去年8月11日,家住南充市顺庆区的梁先生发现自己车辆被划伤多次。几日后,他再次发现车辆被划伤,其中车身左侧被划,从车尾到车头有不连续不规则的划痕。梁先生查看监控,发现是一名年轻男子所为。和梁先生的遭遇一样,14日,小区里多名居民发现小车被划伤。随后,梁先生立即报警。

  

  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马某。经调查,马某也居住在该小区。2023年8月11日22时30分许,马某酒后从小区门口回宿舍的途中,行至拐角处后,拿出随身携带的钥匙,一边走、一边任意划停放在路边的小车。2023年8月14日凌晨3时50分许,酒后回家的马某再次任意划车。“我根本不知道车子是谁的,也和业主没有矛盾。我喜欢喝酒解愁,喝了酒就约束不了自己的行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马某对划车行为供认不讳。

  

  经认定,马某划伤小车8辆,损失价格合计7800元。事后,马某对8名车主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该案移送至顺庆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马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其划车的行为属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类型的寻衅滋事,且其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是,顺庆区检察院以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顺庆区法院开庭审理后,结合马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千万不要酒后泄愤,也别拿划车当小事,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李星星)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403/2854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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