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人民法庭紧密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秉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庭前妥善调解一起双方分歧较大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取得案结人和的良好效果。 据悉,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同居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两子。因感情不合等原因,黄某与何某已分居数年,两个儿子一直由原告黄某独力抚养。今年以来,因遭遇家庭变故,黄某经济状况日趋紧张,遂要求何某向其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但何某以自身收入较低等理由拒绝。经反复协商无果后,黄某向志光法庭起诉何某,请求判令何某按年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 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理起诉后,承办法官对案情及双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在释法析理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调解。该案调处初期,原告黄某因现状困难,提出由被告何某抚养其中一子,或由何某按其提出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而被告何某则表示自己在外地务工且收入较低,既无法独自抚养一个儿子,也无力按原告黄某主张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且被告何某持有不理解情绪,数次与原告黄某发生争执,导致调解工作进展艰难。 为尽快打破僵局,承办法官结合家事解纷经验,采用以人为本的方针再次对双方进行劝导。在沟通疏导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详细剖析各自情况,引导双方相互体谅;随后根据两个儿子学习生活状况主持商定抚养权归属问题;最后依据被告何某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抚养费金额。在解纷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多次强调应以保障两个儿子健康成长为重,尽最大努力担负起各自应尽的抚养义务。 经柔性劝导和真情调解,双方于29日达成庭前调解协议,两个儿子继续跟随原告黄某生活,由被告何某按年支付约定数额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成年,案件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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