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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未履行,约定的中介费咋办? 湖南一公司违背诚信公平原则诉请退还全部中介费未获支持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中介人促成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签约当日卖方向中介人支付了5万元佣金,其后因卖方未交付货物导致购销合同解除,卖方诉至法院要求中介人退还中介费。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判决中介人退还50%中介费。

  2020年3月1日,经中介人李某居间介绍,术某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高某向术某公司订购1万台额温枪,高某预付了部分货款。同时,李某与术某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介绍了1万台额温枪客户订单,术某公司按每台30元的价格向李某支付佣金,签约当日术某公司向李某支付5万元佣金,剩余佣金将在高某付完尾款后2小时内结清;如因工厂原因需退款给客户,该佣金部分应按相应比例退回。临近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术某公司却一台额温枪都未交付,高某遂与术某公司解除了合同。术某公司退还货款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中介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术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居间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中介人已经促成术某公司与高某签订了购销合同,履行了居间义务,理应获得中介报酬。然而,案涉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术某公司未如约交付货物,从而导致购销合同解除,并退还了高某预付的货款。因双方在居间协议中约定,“如因工厂原因需退款给客户,该佣金部分应按相应比例退回”。术某公司因自身原因退还货款后,李某应按照相应比例退回佣金。但本案出现了术某公司未交付额温枪的极端情形,其要求已履行完居间义务的李某退还全部中介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故法院综合考虑术某公司的违约程度、李某从事中介活动产生的必要支出,酌情判定李某退还术某公司50%中介费2.5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若中介人已经履行了中介义务,促成了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后来被解除,中介人对此并无过错,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中介费的收取。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8/94/13694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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