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共18条,分别从总体要求、办案规范、保障措施、各相关主体协同推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总体要求和案件范围,规范了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和工作方式,强调细化保障措施、增强工作合力、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同配合机制。
《决定》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促进公益保护、促进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的三个根本宗旨,提出健全完善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提起诉讼为基本框架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在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之外,《决定》结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地域特点和工作实践,明确提出检察机关稳妥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卫生、生物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网络治理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的办理。
《决定》进一步总结固化司法实践经验,要求检察机关健全完善首都检察版“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渠道。《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协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约谈,共同督促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恢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工作要求,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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