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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近日,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印发,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3年9月,财政部、民政部下发《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7号),安排资金支持我市用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2023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为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市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区县、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形成《通知》。

  二、目标任务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适用对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个部分:一是救助对象,二是救助额度,三是工作流程,四是机构管理,五是工作要求。

  (一)救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区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工作流程。主要从对象发现、申请救助、审核把关、资金发放、退出(更改)服务五个方面对具体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机构管理。对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以及机构绩效考核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宣传引导。三是强化绩效管理。四是严格资金监管。五是做好服务保障。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问:哪些人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三是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问:救助额度为多少?

  答:各区县民政部门将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区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问: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主要包括对象发现、申请救助、审核把关、资金发放、退出(更改)服务五个方面。

  (四)问:申请救助时要注意哪些事情?

  答:老年人在申请救助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五)问:对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中发现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专家视角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党委书记凌晓明表示,《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制定依据充分,任务具体,措施操作性较强,聚焦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照护难题,解困难群众之所急,切实增强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jd/wzjd/202404/t20240401_13096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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