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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一、制订背景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是确保对象认定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的政策基础。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即原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即原支出型贫困家庭)三类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目前在不同文件中予以明确。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由市民政、房屋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整合制订《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制订过程

  2023年,我局对《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梳理整合,并征求了各区民政局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三、主要内容

  《标准》梳理整合了现行有效文件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三类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相对于原文件表述,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

  (一)规范名称。

  按照国家和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将“低收入困难家庭”表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将“支出型贫困家庭”表述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调整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货币财产标准认定相关规定。

  1.新《标准》着重对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的货币财产标准作了调整,一是将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从原来的定额“低于3万元”,修改为“低于24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从原来的定额“低于5万元”,修改为“低于36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货币财产标准,按照原有机制,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执行。

  2.上述货币财产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困难家庭上浮10%,此次修改保持不变;

  3.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货币财产标准上浮20%,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一并执行;人均货币财产家庭上浮标准与个人上浮标准不叠加,同一个人不同身份上浮标准不叠加;

  4.除货币财产标准外,困难家庭的车辆、住房、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的认定标准未作调整。

  (三)明确经济状况的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作明确”。

  (四)明确施行日期

  以上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40401/526038ec006f4412bf6e9a313e9e9d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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