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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掰腕骨折索赔 自甘风险损失自担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掰手腕竟将手掰断,赔偿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掰手腕致右臂肱骨骨折致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后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垫江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法院认为,掰手腕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原告选择接受,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比赛中,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竞技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本案中,法院对曾某受伤深表同情,但曾某事先已了解掰手腕可能伴随着风险、损伤或者事故,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故判决免除李某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3/t20240327_852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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