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少年杀人事件,不能止于情绪表达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 特约评论员 周葱

  

  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再次翻看仍然心惊。微博上有这样一句话,“全国霸凌者都在等这3个人的结果……”被网友点评为“细思极恐”。目前,三名少年已被刑事拘留,大家都在期待最高检能严惩三名少年。

  

  毫无疑问,这三名少年必须得到法律框架内的惩罚,为他们自己的严重行为付出代价。而大家的围观、发言,可以形成对少年犯罪问题的更大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点过头的话,“解恨”的话,都可以理解。但对于这一极端事件,其走向不能止于情绪的表达,激愤之后,应该思考如何推动这一社会顽疾得到切实改善。

  

  例如,事发不久,有人就在网上传播“受害人颅骨”照片,很快被证实是编造;有人依此得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帮凶”的结论,被公安部门否定后依然在四处传播。“出于义愤”不是编造谣言的理由,这些虚假内容不仅可能干扰警方办案,对受害人家属也是进一步伤害。

  

  再例如,同样是“出于义愤”,有人不但呼吁把三名少年“立即处死”,还有不少人赞同“把家长抓起来判刑”。关于前者,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关于后者,单纯监护失职,孩子犯罪,不论中外都很难让家长承担刑事责任。我们讨论案件,还是要遵从法律基本原则,如果社会推崇丛林法则的话,只会走向善良愿望的反面。

  

  网络意见中,还有一个苗头值得思考,即绝大多数人都在呼吁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为12周岁,当时的背景是发生了“大连少年杀人”事件。根据最高检和最高法这几年公布的数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上升,年龄也有呈下降的趋势。这至少说明,调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好,加重处罚手段也好,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从少年犯罪的发展机制看,法律也不应该是那根唯一的“阻拦索”。

  

  社会当然可以探讨法条对惩治少年犯罪是否还有调整空间,但我们不能只盯着法条。少年犯罪一再发生时,我们需要的是社会综合发力、综合治理。我们还该问家庭监护是否缺失?学校育人是否有偏差?有责机关执法是否严格?网络空间和家庭氛围是否隐患杂陈?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想只依靠刑罚这单一手段很难“刑”到病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对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职责等进行了细致规定,但少年犯罪治理问题仍需要社会共同努力。学校、家长、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只有各负其责,才能真正减少同类悲剧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327/285296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