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定金及预付价款
房屋装修事关家庭生活品质,部分商家以优惠折扣吸引消费者支付定金,工期临近,商家以更换材料强行涨价,当消费者不同意时,商家却以定金罚则为由拒绝退款。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商家返还消费者预付价款。后商家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17日,汤某在家居定制商家处下单全屋定制家具及橱柜,并支付5万元定金。双方签署《××专卖店订单》,其中约定订单总价为18万余元,最终价格以方案最终确认,另约定颜色为暂定,如签合同时材料出现断货或暂缺,客户可选用同等材料的其他颜色,该商家不承担因以上问题引起的其他责任,以上价格及活动在一年内有效。同日,该商家向汤某出具收据载明“效果不满意定金可退,每个套餐单价上打9折,后期上浮15%可控范围”。
2021年8月,该商家告知汤某原定板材缺货,建议替换为其它板材,汤某对此表示不满。该商家随即提出加价使用另一品牌的板材,照此方案,不包含板材更换的差价订单总价已增至约27万元,远超出订单确定总价及后期价格上浮范围。汤某表示无法接受加价,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汤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装修完毕,双方对于该合同关系的解除均无异议。对于汤某缴纳的定金,本案合同总价18.5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20%,故本案中定金的上限为3.702万元,其余视为预付款。合同载明若效果不满意或价格上浮太多,汤某有权要求退款,该商家的报价明显超出了收据承诺的可控范围和汤某的接受程度,故汤某要求退款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汤某虽多次表示材料、价格与其定作意向不符,却未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同时汤某在未解除合同情况下与其他装修公司重新订立合同并完成装修,故汤某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一旦双方都违约,定金的目的无法实现,自然失去了定金罚则的基础。该商家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但不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家返还汤某全部定金及预付价款共计5万元。商家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王晓明表示,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虽约定“如签合同时材料出现断货或暂缺,客户可选用同等材料的其他颜色”,但并未明确约定备选材料的具体规格,也就为经营者后续变更合同履行内容留下操作空间。
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首先要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专业资质,规范签订合同。其次,在装修过程中,要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及时查验完成的项目,通过书面验收单等方式进行确认,遇到不满意的地方及时沟通,避免损失扩大。对于自身特别关注的具体问题尤其应当明确约定。同时谨慎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退款条件。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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