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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岁老人老无所依法官来断家务事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当老人有多个子女时,老人的赡养又该如何分担呢?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调解了一起老人赡养纠纷案。

  

  91岁的梁老太与其夫婚后共生育宋某刚等6个子女,梁老太丈夫于1996年因病去世,梁老太随三女儿宋某碧生活。1998年三女儿出嫁后,三个儿子商议每人每年称粮210斤供养,1999年开始梁老太便独自一人生活,直到2009年,梁老太由其大儿媳(大儿子已去世)、二儿、三儿轮转供养。俗话说,相处宜同住难。在轮转供养中,因梁老太的存款管理及生活款的支用问题,5个子女对其心生不满,对其生活、治病等问题马虎支应,不尽心照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梁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利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老年人你想要哪个娃儿来赡养你?”面对法官的询问,梁老太表示,“我想老三来赡养我。”

  

  法庭仔细查明双方矛盾根源,决定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我们是出嫁之女,我们愿意每个月给母亲拿200元。”“我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经济上愿意给母亲每个月拿400元。”其它子女向法官表明态度。

  

  三女儿宋某碧提出:“我同意母亲跟我生活,但是生病和看护怎么弄?”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老人住院产生的费用除报销外,几个子女平摊,其中,女儿按照七分之一的比例平摊,儿子按照七分之二的比例平摊。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时会以满足被赡养人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为前提,但不会苛责赡养义务人一定要满足对方提出的全部要求,而是着重强调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赡养义务。利州区法院宝轮法庭家事审判员赵杨表示,在审理赡养纠纷的过程中,法院主要从赡养义务人收入、家庭负担能力、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酌定。比如说,经济条件好的子女多出点钱,条件一般的可以用劳务代替,平时多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等。

  

  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327/2852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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