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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引领新时代我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立法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历史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历史的血脉。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活的”历史记忆,印刻着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文化基因,作为一种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散落在广袤大地上,串联起历史影像,生成为华夏气韵,承载着灿烂文明,传承着民族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生活17年半期间,积极抢救保护福州三坊七巷、三明万寿岩遗址等遗产,推动协调武夷山申报世界遗产等,为八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财富和光辉的实践典范。早在2002年,时任省长的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古厝》序就提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在福州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时再次强调,“对待古建筑、老宅子、老城区要有珍爱之心、尊崇之心”。这些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对于我们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深入阐述。2023年10月在京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上,首次总结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同时会议强调,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这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之一。总书记的重要思想和一系列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为我们在新时代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福建是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大省,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文物兴盛,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地域文化独具魅力。历史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形态内容丰富、现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福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一向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立法工作,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善用法治力量将独特资源优势转化为保护利用治理效能,助推八闽大地“真宝贝”焕发新时代光彩。近年来,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率先在全国省级人大出台《关于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1项,并出台省级法规6个,全省九个设区市均已出台相关保护法规,共批准设区市法规25个,备案经济特区法规4个,省市立法齐头并进、立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确保了福建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新时代我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立法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为指引,着重把握以下五个目标要求:

  (一)进行科学规划为前提的详细普查

  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其重要性和保护需求,“先考古、后动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详尽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有意识地把文物考古纳入城市规划当中,通过科技、数智等手段提前把底数和“真宝贝”摸清楚,特别是一些低级别文物也需要得到“特别关照”,避免出现工期被耽误、文物被损毁、土地因文保被退回的窘境。还要注意将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一体纳入保护规划。只有规划和普查到位,才能尽量避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

  (二)开展分级分类体系下的科学保护

  目前,我省通过省、市立法基本构筑起涵盖自然和文化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风貌建筑等不同保护对象,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址等不同保护类别的全方位地方性法规体系。在立法实践中,针对不同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立足现有保护能力,根据不同类型分别确立严格保护、保护优先、保护利用并重等不同保护程度的措施。既注重保护的差异化,又注重整体保护和单体保护相结合,与周边环境要素的保护相结合。另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申报审核和认定,也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圈地挂牌”,将保护范围作不必要的扩大,否则既无法实现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的目的,客观上也阻碍了地方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做到应保尽保为要求的多方参与

  立法应当践行系统观念,综合平衡考量政府、所有权人、企业、社会等多方主体的责任、权利与利益。一是构建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多元主体机制。政府要优化整合利用多方资源,重点在规划引领和兜底保障上发挥作用。二是明确保护责任人及权责关系。根据国有、非国有文化遗产不同特性规定保护责任人确定原则,细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多类群体保护责任。三是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参与保护利用,同时倡导公益性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四)秉承便民利民为核心的价值考量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原住居民的参与和支持,但保护也往往限制了原住居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导致其生产生活受限和权益受损。在开发利用及相关立法中,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在不违背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不轻易限制生产生活,及时回应、努力满足合理要求,给予原住居民相应的发展权利,实现“互利共赢”,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以传统村落为例,申报、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传统村落实施异地扶贫搬迁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对村民所有的建筑物处理作出约定;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五)实现活态活化路径下的文化传承

  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固化的过去,它可以贯通于城乡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长远价值所在。保护遗产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其文化基因,让蕴藏其中的精神内核在新时代发扬光大。因此,相关的立法和执行要倡导和坚持正确理念: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不是表面的修缮房屋、遗址和恢复旧貌,也不是把它们“收藏”“冷冻”“封存”起来,更重要的是保护当地特有的生活方式和民俗风情,让它们更好地“活”起来,更新“形”,提升“蕴”。既要把文化遗产保护下来融入到城乡发展之中,彰显内蕴和气质,传承文化精神价值,让历史文化为人民服务;又要在传承其文化基因的基础上,创造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全新形式,体现更新颖的文化内涵,引领人们向上向善,追求更加美好的未来。林荔宾(作者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 福建省委党校第66期中青一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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