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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教育机构“跑路”,消费者该如何退费维权?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卓益林

  近年来,在健身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预付费经营模式已成为商业惯例。然而,随着预付费模式的发展,商家“跑路”事件逐渐增多,“退费维权”纠纷频发。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6日,汪某与某托育公司签订一份《亲子课程销售协议》,预付了129课的课时费用11210元。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该托育公司闭店,未继续授课,也未返还相应课时费用。汪某遂将该托育公司诉至涵江法院。截至案件诉讼前,汪某尚有70课时未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与某托育公司签订的《亲子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全面诚实履行各自义务。汪某依约支付129课时费用11210元,某托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再向汪某提供尚有的70课时服务,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某托育公司应向汪某返还课程费用6082元[(11210元÷129节)×70节],并支付该款自 2023年7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即2023年7月26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托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作为某托育公司的股东,并未就其财产与某托育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予以举证,依法应对某托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某托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汪某返还课程费用608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李某对某托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为何预付费领域维权纠纷频发?首要原因是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行为。消费者通过预付费方式消费时,多数商家会提供格式合同,但对于在预售中承诺的事项并未写入合同,少数商家甚至未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当消费者要求商家履行承诺时,商家往往以书面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此外,一些商家起初用较好服务吸引顾客,但当顾客预付费后,在后续服务中降低质量;一些无良商家打着通过预付费模式骗取现金的算盘,攫取一定金额后携款潜逃,玩“人间蒸发”。

  在此,提醒消费者,面对时间跨度较大的长期教育培训,莫被优惠迷花眼,签订预付费合同需谨慎。若遇商家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要尽可能找到公司负责人,协商要求退还款项,并注意收集证据。若自行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可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请求帮助,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合理维权,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合理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328/41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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