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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醉驾身亡,同桌的你需要担责吗?

来源: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31

  

  亲朋满月宴,难免会饮酒助兴。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在同桌饮酒结束后,驾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同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又是怎么划分?来看看孝感市安陆人民法院里李店法庭是怎么审理这样一起因同桌饮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的。

  2023年8月,周某、晏某亲属晏某某驾车前往陈店乡街道某酒店去参加被告潘某某孙子满月宴。晏某某被潘某某安排在该酒店包间就餐,同桌有被告晏某、周某、许某等13人。酒席开始后,席间各人均存在礼貌性的敬酒行为,但晏某某与被告许某在中途开始闹酒,其他喝酒的被告喝了半杯到3杯不等的白酒即陆续离开酒席,而晏某某与被告许某还在包间赌酒,至下午2点,两人各喝了5杯左右白酒(约6杯一斤)才结束。

  酒席结束后,周某、晏某某将许某送回家。被告潘某某礼貌性留客,晏某某坚持向被告潘某某告辞后驾驶小型轿车离开,后晏某某在某省道与公路南侧行道树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武汉某鉴定中心鉴定晏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4.7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事故发生后,晏某某深度昏迷,伤情严重持续住院,后出院次日晏某某因多器官衰竭死亡。

  现晏某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诉讼主张要求同桌13人及组织者赔偿损失合计37万余元。

  案件审理: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各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承担。

  一、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潘某某宴请期间,参与者共同饮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共饮人饮酒的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法定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如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过错,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各被告作为同饮者未有效制止、放任晏某某与他人赌酒,存在过错。赌酒后,潘某某作为宴席的组织者和酒水提供者,在明知晏某某与他人赌酒后未有效阻止、放任其驾车离开,亦存在过错。

  二、各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承担。死者晏某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赌酒、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晏某某置自身安全不顾,与他人在宴席上饮酒、赌酒,后又驾车回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完全系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操作规范,醉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与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死亡后果,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85%的责任,其他同桌饮酒者及组织者潘某某按照过错程度分别认定合计承担15%的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其他同饮者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共同赔偿18653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不劝酒、不拼酒、适量饮酒,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应是有限的,该种注意义务只有当义务人有重大过失时方构成侵权责任。

  

   稿件来源:安陆市人民法院、湖北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5639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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