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怀柔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该院审结的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案件,三名男子因虚假诉讼罪分别获刑。
男子相某因他人欠钱未还,通过起诉后申请法院执行欠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弥补了他的损失,他便从中获取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4月,相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杜某在某单位上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13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条件,一直无法提取。听说相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杜某欣然同意与相某“合作”。
杜某与相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因杜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相某将杜某起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经调解,杜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相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通过查询发现,杜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3万余元,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相某的银行账户中。相某收到款后,扣除其赚取的手续费,剩余部分支付给杜某。
初尝甜头的相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相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19次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267万余元,非法获利22万余元;同时伙同被告人王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8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7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伙同被告人李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2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52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王某、李某以捏造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妨害司法秩序,鉴于三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随案移送的33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怀柔法院法官提示: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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