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联合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还款100万元。据悉,这是兴安盟今年首例当事人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履行还款义务的典型案例。
记者从兴安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获悉,2023年,张某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决偿还拖欠关某的借款及本金300余万元,但判决后张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法院多次联系张某均无结果后,关某得知张某经常出入境,并非无偿还能力,遂向法院提出申请限制张某出境。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将其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经审核,兴安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依法对张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张某常年往返境内外从事贸易活动,在被限制出境后,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提出“先一次性偿还100万元,剩余案款分期履行”的计划。关某认可了该还款计划,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100万元。
诚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兴安盟公安局将加强与法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通过限制出境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失信被执行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规避相关惩戒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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