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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1部门联合发布45条“实招”,助力困难企业“破局重生”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5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明确提出45条“实招”,打出企业退出制度的“组合拳”,助力困难企业重整旗鼓、“破局重生”。

  “实招”突出企业救助,可“一口申报”信用修复

  《若干措施》围绕企业破产办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及相关流程,突出体现强化系统集成、突出首善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企业救助服务四个特点。其中明确细化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综合性政策,系统集成财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服务、注销登记等9个破产办理领域的政策措施,打造推动管理人高效履职、便利企业重整和退出的升级版政策体系,让政务服务更集成、更优化,为破产办理提供全流程、全闭环、全链条高效便捷政务服务。

  为了加强企业救助服务,《若干措施》着眼于拓展企业拯救路径,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构建企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发挥金融机构债委会作用、提供破产重整企业“一站式”资产交易处置、优化破产援助服务等措施,推动企业重整再生和有序退出,多渠道挽救困境企业,保障当事人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记者注意到,《若干措施》为企业提供了信用修复“一口申报”和信息共享服务,破产重整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破产重整企业公示与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专栏,进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和信用修复申请等事项办理。建立“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与北京市各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便捷查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产重整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

  为了让破产企业更加便利地注销,《若干措施》还进一步精简了破产企业的注销材料,取消简易注销公告程序,通过“e窗通”平台全程电子化办理注销登记,全程“零跑动”。同时还完善市场主体除名机制,明确市场主体除名及恢复的条件要求,切实提升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水平。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在北京市自贸区试点推进注销登记确认制改革。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自主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为确保《若干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高效推动各项政策惠及市场主体,北京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还聚焦企业重整等问题进行了答疑。

  《若干措施》的实施将如何对企业进行有效挽救和风险化解?《若干措施》提出为破产企业重整提供“一站式”专业化融资服务,明确多渠道支持企业重整。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多种方式的金融债务重组和配套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整及和解企业,通过联合授信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正常运营活动;此外,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在就业服务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如有企业面临重整,需要给予支持,对此,《若干措施》释放出多渠道。该相关负责人对此解读,多渠道包括支持管理人协会完善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功能,发挥破产预防和审前辅导作用,提供专业化融资咨询服务;此外还包括探索“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等资产拍卖处置方式,吸引潜在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充分挖掘重整企业价值;同时,提到完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资产交易及配套服务体系,提供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其他综合配套服务;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为重整企业提供多元融资支持,推动不良资产盘活。

  为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若干措施》还进一步优化援助资金申请审批流程,发挥法院“智汇云”线上平台作用,对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进行线上流转和审批,大幅提升资金拨付效率。管理人办理查询账户信息、划转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撤销破产企业账户、解封账户及破产企业征信等相关业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等文件;办理解封账户业务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文链接:http://fgw.beijing.gov.cn/gzdt/fgzs/mtbdx/bzwlxw/202403/t20240325_36001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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