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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宠物死了,宠物店该赔偿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5

  “领养”的宠物死了,宠物店该赔偿吗?

  

  法院:名为领养,但实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

  

  宠物店以领养名义向客户兜售病患宠物,5日后宠物医治无效死亡。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以领养为名与消费者签订免责格式合同的宠物消费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该案经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生效,并入选2024年四川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7月17日,符某从某宠物销售中心处购买宠物猫一只,签署了《宠物领养协议单》,载明“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某宠物销售中心以“领养费”的名义收取符某1700元并高价搭售相关宠物用品。同年7月20日,宠物猫出现了呕吐腹泻、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等现象,次日确诊为“猫瘟热”,5日后医治无效死亡。其间,符某支出检查费、医药费共计1820.52元。符某认为,某宠物销售中心涉嫌销售“星期猫”(即在销售时处于疾病潜伏期,出售后一星期内病发的宠物猫),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某宠物销售中心注销,法院追加经营者刘某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领养协议单》虽名为领养,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构成要件。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未感染猫瘟等疾病的健康宠物猫的义务。案涉宠物猫检测出猫瘟热的时间距离其交付时间仅有3天,结合该病症的潜伏期来看,该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致使符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某宠物销售中心主张宠物猫出售时系健康状态却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证明等充分有效的证据。《宠物领养协议单》约定24小时检验期限过短,属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刘某向符某返还价款1700元、赔偿医药费1820.52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它经济”持续走热,个别不良商家与消费者签订免责格式合同,以“领养”名义兜售病患宠物,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破坏了宠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通过依法裁判,对以“领养”名义兜售宠物的买卖合同性质进行界定,确立了活体动物买卖中染疫问题判断的审理思路,排除了格式条款对宠物消费者维权的限制,明确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检验检疫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等疑难问题,并就猫瘟热等宠物发病机理问题函询专业机构,积极采纳相关专家意见,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良好参范。该案的良好审理,为挽回消费者损失、树立宠物消费市场信心作出积极贡献,为“小宠物”及背后的“大产业”保驾护航,以法治方式为新经济、新业态赋能。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322/2851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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