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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期内不“规矩” 检察建议撤缓刑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就像天平的两端,刑罚性和恢复性哪一端失衡,都会给基层法治建设产生破坏性影响。”这是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周泓哲在与司法机构召开联席会议上的“老生常谈”,也是他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秉持的重要理念。

  双台子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在突出其恢复性以外,还注重法律的惩戒性,通过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惩戒严重违法违规人员,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产生教育意义,更加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认真改造,尽早顺利融入社会。

  日前,该院检察官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与定位手机分离,并欺骗其保证人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拒绝提供所携带手机号码,私自离省。

  “夏某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先后两次严重违规,被双台子区司法局书面训诫一次、警告两次。夏某某是否不愿认罪悔罪,不肯矫正其恶习,甚至不适合在社区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虽然夏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条件,但不能不经过调查就“粗暴”办案。周泓哲带领检察干警开展实地调查,经全面考量夏某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次数、频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观事实,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多次警告后仍不悔改,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撤销缓刑情况。双台子区检察院正式向双台子区司法局制发书面纠正意见,建议其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对夏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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