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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7.22”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二审宣判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铜陵首起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烟草制品案,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甲、海某某、李某、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张某甲、郭某、刘某某、陈某、王某某一年二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毛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初,铜陵市铜官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通过一个可疑包裹顺藤摸瓜发现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线索,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案件,涵盖烟草制品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复杂,交易方式隐蔽。

  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李某甲伙同其前妻海某某从云南玉溪的烟农处大肆非法收购初烤烟叶,运至位于澄江市东大河村李某的机械加工厂加工。李某甲等人将加工后的烟丝通过快递等物流方式发货,贩卖至其下线买家。期间,李某乙也帮助李某甲实施了收购烟叶、切烟丝、打包发货等行为。2019年7月至案发期间,李某甲、海某某累计销售烟丝共计133万余元。期间,快递员郭某帮助李某甲邮寄烟丝2000公斤,共收取快递费11519元。

  2022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毛某甲伙同其兄长毛某乙在云南玉溪、红河地区收购烟丝,存放于贵州省盘州市某小区的车库及家中。经过调制香味、罐装、贴标等方式进行加工包装后,毛某甲以每罐8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其下线买家。2022年5月13日直至同年11月18日案发,毛某甲从李某甲处购买烟丝货款共计27万余元,累计销售烟丝共计36万元左右。期间,快递员张某甲帮毛某甲邮寄烟丝5825.55公斤,共收取毛某甲快递费用18376元。

  2022年5月起,王某某开始在网上售卖烟丝、烟管等烟草专卖物品,同年5月31日,其在网上认识毛某甲之后,开始从毛某甲处购买烟丝,并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引流吸粉,拓宽销售渠道,将烟丝售卖至全国各地。经审计,王某某售卖烟丝的货款共计64514元。

  2022年8月中旬,刘某某开始向毛某甲销售烟丝。2022年8月至案发期间,刘某某在其弟弟刘某的帮助下,在云南大肆收购初烤烟叶,再由陈某和刘某将烟叶加工成烟丝销售。刘某某支付费用让陈某、刘某帮其加工烟丝6200公斤。经审计,刘某某累计销售烟丝21万余元。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甲、海某某、李某、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张某甲、郭某、刘某某、陈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门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李某甲、海某某、毛某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李某乙、毛某乙、张某甲、郭某、刘某某、陈某、王某某属于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说法: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由专门部门负责,私自生产、加工及运输、销售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李某甲、海某某、毛某甲非法经营的数额均远超二十五万元,故认定三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李某乙、毛某乙、张某甲、郭某、刘某某、陈某、王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超过五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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