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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以高质量立法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近年来,苏州全面加强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法治保障,坚持立法保障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促进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完善创新驱动基础性立法

  新质生产力核心要义是“以新促质”,关键在于创新。苏州市制定科技创新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围绕创新集群发展、人才资源“第一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科技创新用地需求保障等方面,着力破除制约苏州创新要素转化和集聚的关键问题。在全省设区市中率先启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涵盖著作、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针对重点产业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夯实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制度基石,激发新质生产力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构建产业发展要素环境

  制定并出台《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聚焦新兴领域行业发展新趋势,从政策制定、支持创新探索、企业培育、产业链发展、产业融合、核心技术攻关、平台载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应用等方面,为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营造优质法治环境。在关键技术攻关上,支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合作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突破产业技术发展瓶颈。建立智能车联网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在人才培养引进上,建立和完善智能车联网产业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为其创新创业等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

  

  抢占未来发展重要赛道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司法局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赴深圳开展低空经济产业立法调研,深入了解国内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现状和立法经验,并形成调研报告。

  

  破除阻碍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围绕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人才体制等领域常态化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其中,废止《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等,有力破除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约束,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suzhou/202403/t20240319_96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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