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情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与原告产生纠纷后,有些原告直接起诉总行,但法院却裁定驳回其对总行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原告能否直接起诉总行呢?
原告直接起诉总行,看似霸气,实际很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最后程序空转、得不偿失……
为防原告误诉总行后导致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经研究分析总结如下司法观点,以飨读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般均拥有相当数额、规模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对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原告如果认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应当以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而不能直接以总行为被告。
目录
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如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产生纠纷,可否直接起诉总行?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承担责任方式
四、类案裁判规则——驳回原告对总行的起诉
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注:即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3.《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如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产生纠纷,能否直接起诉总行
2015年和2022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均一以贯之地明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只能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被告,而不能以总行为被告。
依据如下:
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5〕37号)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四、类案裁判规则——驳回原告对总行的起诉
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告若直接起诉总行的,法院一般以原告与总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裁定驳回原告对总行的起诉。
作者:赵越颖 李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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