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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车辆行驶里程 二手车经营者构成欺诈被判双倍赔偿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二手车经营者修改车辆行驶里程,是否构成欺诈?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二手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二手车经营者向购车者退还购车款21.6万元并给付赔偿款43.2万元。

  姚女士因工作需要,与二手车经营者贾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从贾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姚女士按约定向贾某支付21.6万元购车款;双方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姚女士在购买该车辆时,车内仪表盘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4万余公里。

  后,姚女士在奔驰4S店保养车辆时,发现车辆存在事故维修记录,且保养记录显示该车辆在双方交易前实际行驶里程已经达到14万公里。

  姚女士认为,贾某在出售车辆时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但贾某则表示,双方交易时未对里程数进行确认,不承认调表的事实。故姚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自己退还车辆,贾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贾某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姚女士时,车辆行驶里程显示为4万余公里,但后经姚女士查询,发现案涉车辆在双方交易前的实际行驶里程已经为14万公里。贾某在客观上存在隐瞒案涉车辆真实车况的行为,该行为足以对姚女士决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造成误导,因此应当认定贾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案涉协议应予撤销。

  案涉协议撤销后,姚女士应向贾某退还车辆,贾某应向姚女士退还购车款21.6万元。对于姚女士主张增加赔偿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贾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姚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贾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姚女士在购买案涉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贾某给予姚女士二倍购买商品价款的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房山法院法官提示:本案中,贾某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存在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的行为,而二手车车辆行驶里程数系买车人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因素,贾某的行为足以对姚女士作出购买涉案车辆的决定的行为造成误导,因此,贾某的隐瞒行为导致姚女士陷入认识错误,构成欺诈。

  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如实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以及车辆价值的信息,既要积极告知的作为行为,也不得隐瞒车辆真实信息的不作为行为。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也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了解车辆的交易信息、抵押登记信息、事故维修记录及保养记录等内容,对车辆进行全面查询检验,在签订合同及支付价款前应就其足以影响购买意向的车辆信息主动向销售者询问核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3/t20240321_1663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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