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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严惩非法狩猎犯罪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春暖花开,草长莺飞,在体会自然生命之美的同时,更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

  近日,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在本市全域常年禁猎的情况下,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山上,使用捕鸟网等禁用工具捕捉野生鸟类,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起获并扣押鸟类11只,捕鸟网1张、鸟笼6个、捕鸟装置若干。经鉴定,起获的上述鸟类中有红胁绣眼鸟2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整体价值为1500元/只;黄眉柳莺4只、黄腰柳莺1只、黄雀1只、黑尾蜡嘴雀1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300元/只。上述鸟类均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其中黄眉柳莺 4只、黄腰柳莺1只、红胁绣眼鸟1只、黑尾蜡嘴雀1只,共7只为死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祝某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300 元。2.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祝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祝某某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祝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最终石景山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建设美丽中国有着重要的意义。非法猎捕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致使生态失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全社会、全民均应予高度重视。不论是单纯的鸟类“发烧友”,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鸟贩子”,都不应以一己私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张开捕鸟的捕网,终究难逃法网。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3/t20240322_1663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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