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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的劳务费要回来了!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承办法官李志梅与双方当事人调解画面。通讯员 朱茜摄.jpg
承办法官李志梅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通讯员 朱茜摄

  “感谢法官!没想到这笔钱20多年后还能要回来。”近日,王某在收到3万元劳务费后激动地对昭苏县人民法院法官李志梅说道。

  1993年5月,王某以承包商的身份承建了昭苏县某私营企业的小型二层商业楼建设工程,1994年,该商业楼竣工投入使用。1994年至1998年期间,昭苏县某私营企业陆续向王某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98880元劳务费,某私营企业给王某出具书面欠条,约定后期支付。后王某多次催要,某私营企业一直拖欠未付。当时,王某常年忙于承包工程,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也未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晃25年过去了,王某现如今年近70岁,需要资金养老。2023年12月18日,王某抱着一丝希望,拿着泛黄的劳务费欠条来到昭苏县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志梅多方查询联系到原某私营企业的负责人,经核实,该私营企业是个人家庭经办企业,目前已注销,且王某曾承建的商业楼也已征地拆除。承办法官随即通过原某私营企业负责人联系到前两任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账单债务的核实,确认了98880元劳务费的债务事实。

  在理顺案件的过程后,李志梅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耐心释法析理,2023年12月22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某私营企业同意于2024年1月5日前支付30000元,2024年11月20日支付68880元,双方对此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长达25年的债务纠纷得以了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权利人应当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1/15/content_50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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