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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社保,双方是否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双方之间就一定存在劳动关系?不尽然,社保的缴纳记录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非缴纳社会保险。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不存在用工行为,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王某的丈夫李某在某公司担任后勤部经理,并保管该公司公章。任职期间李某为妻子王某伪造在某公司担任质检员配合后勤部检查合作工程的岗位,并于2016年5月1日以王某与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自签订日起的固定期限为14年,工资每月3000元。两年后,某公司向李某出具《告知函》通知:“你妻子王某从未在公司上班,请尽快转出相关社会保险。否则后果由你本人和你妻子承担。”至2020年3月30日,王某仍未转出社保关系,某公司又向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此前,某公司已为王某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以及上述保险的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部分共计5万余元。

  2019年3月22日,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公司为其支付2014年5月至今的工资30万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某提交的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某公司提交的代扣养老保险明细表、代扣失业保险明细表、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单等作为证据。仲裁审理时,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依法裁决王某向某公司支付以上社保金等5万余元。因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王某相关证据不足,其与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判决王某向该公司返还上述社保金。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李莉法官工作室)

  以案说法

  本案的审理结果极具教育意义,存在两大焦点:

  一是关于王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真实的劳动关系的问题。认定劳动关系,不仅应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更应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庭审时,王某认可《劳动合同》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其丈夫李某代签,公章也是李某加盖;且王某及某公司均认可从未向王某发放过工资。王某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均系其丈夫利用工作便利伪造。可以认定某公司虽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但王某并未向某公司提供过劳动,某公司亦未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双方没有形成真实的劳动关系。

  二是关于王某是否应向某公司退还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依前所述,王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反诉要求王某全额返还该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李莉 钟玉珍)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1/t20240118_826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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