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资讯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企轻装上阵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18

  信用记录堪称经济活动的第二张“身份证”。当事人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其经营、消费、出行等方面均会受限。

  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进行信用修复?“患病”企业如何重获新生?“僵尸企业”如何有序退市?这些都是人民法院面临的课题。

  提供主动纠错机会

  “被列入失信名单有惩戒作用,但目的不是惩戒,而是鼓励更多人返回诚信社会。”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级法官助理谢天宇看来,信用修复是一种修复机制,恢复被执行人在相关机构的信用评价,能帮助其返回信用社会开展经济活动。它也是一种正向鼓励,为全面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主动纠错的机会,也为营造诚信社会提供了制度指引。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完善失信惩戒系统,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修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连光阳研究认为,在失信惩戒机制已成为重要信用监管手段的背景下,必须同时建立让失信主体依法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否则会造成信用建设的体系失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修复机制是平衡信用监管最佳效果和失信主体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

  从地方实践来看,目前信用修复机制在各地也不断得到重视和完善。近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告知书》,帮助企业消除信用负面影响,恢复生产经营活力。

  出台信用修复指引

  2023年年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上线应用以信用修复为主题的网页。记者索引发现,网页通过设置流程指引、实施办法、申请渠道、失信查询、公共信用查询、信用惩戒相关规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信用惩戒典型案例等模块,全面系统地展示了信用修复工作的各环节、全流程,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信用修复指引。

  据介绍,为引导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哈尔滨中院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试行)》,并同步推出信用修复二维码,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哈尔滨中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入信用修复网页,如果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可以依流程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审核通过后,将依法及时撤销、删除失信信息,助力信用修复“码”上建。

  记者注意到,各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

  前不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

  该工作指引共18条,包括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的一般规定、申请条件、审查程序等内容。工作指引明确,信用修复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屏蔽失信名单,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谢天宇认为,信用修复的合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信用恢复后,常常有当事人反映“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上面还有记录”,可能因各平台和数据库之间存在壁垒,导致出现信息差。即使人民法院已经删除了相关的失信信息,但在网络的世界中还不能做到“一处移除,处处移除”,亟需人民法院与各部门联动逐步制定联合信用修复机制,并共同推进落地。

  严防“洗白”失信现象

  近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信用修复的案件。

  2022年11月,该公司引来外部注资并进行股权重组。但该公司在参与一国企供应链集采投标时,却因存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导致投标评审受阻。原来,在股权重组前,该公司曾作为被告卷入一起运输合同诉讼,原公司股东未履行付款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该公司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依照判决支付了逾期利息。履行全部义务后,该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执行法官经过走访调查,确认该公司无其他未执结案件,当即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并主动联系第三方平台推送信用修复相关信息。

  凭借自身技术、实力优势,同时经过信用修复,该公司在投标中成功中标,签约合同金额1000余万元。这一大额订单的取得也让公司股东及100余名员工吃了一颗“定心丸”,更加坚定了公司发展的信心。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今后公司将以此案作为警示,守法经营、依法参与诉讼,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就是用自己的将来为过去的失误买单,得不偿失,要坚持诚信为本,唯有诚信才能赢得市场。”

  连光阳提醒,相关立法中信用修复具体规则不统一、不精确所导致的实践误区也值得高度警惕。一方面,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性角度来看,信用修复机制的误用可能会淡化或者弱化信用惩戒的功能;另一方面,信用修复规则本身如果存在过于绝对化或者流于形式化,也会导致信用修复机制的预期功能无法实现。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信用修复。作为一种修复机制,其基础应当是该行为具有可修复性,且值得被修复,因此也要为信用修复设定负面清单,防止出现通过信用修复来‘洗白’失信行为的现象。”谢天宇说。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zfyw/content/post_15024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