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蒋某某与宋某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与袁某在交往后过起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宋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袁某转账80多万元并为袁某购买奔驰牌小轿车支付首付款。同时,袁某在同居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宋某转还50余万元,并为上述奔驰小车支付20多万元车辆按揭款。蒋某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宋某与袁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袁某将所赠财物返还给蒋某某。 审理结果 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基于与袁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赠与袁某,未经蒋某某同意,损害了蒋某某的财产权益,且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袁某由此受赠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经抵扣后法院酌情确定袁某获赠款项6万元及奔驰牌小轿车一辆,遂依法判决:确认宋某赠与袁某6万元及一辆奔驰牌小轿车的行为无效;袁某返还蒋某某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奔驰牌小轿车归蒋某某与宋某共同所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或妻一方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关系,擅自无偿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双方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严重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这种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属无效法律行为。所以无过错配偶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就全部赠与财产主张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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